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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部務會議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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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應於下次開會前,送達出列席人員及有關主管單位,其即須辦理之案件,應於會議紀錄核定後,儘速錄案通知。 紀錄如有遺漏錯誤,得於下次開會時提出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考選部部務會議規則第11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內容,此條款主要規定了會議紀錄的送達、錄案通知和更正事項。根據此條款的規定,會議紀錄應於下次開會前送達出席人員及主管單位,並且相關案件應在會議紀錄核定後儘速錄案通知。若紀錄有遺漏或錯誤,則可在下次開會時提出更正。 舉例來說,若在編製會議紀錄時有遺漏某些重要議事內容或者輸入了錯誤的資訊,根據這條規定,可以在下次會議時提出更正,確保會議紀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送達名詞
  • 核定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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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部務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選部部務會議規則第 11 條規定:「會議紀錄應於下次開會前,送達出列席人員及有關主管單位,其即須辦理之案件,應於會議紀錄核定後,儘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選部部務會議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