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考選部處務規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5.31
廢考選部部務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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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部務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以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研究委員及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組織之,其他有關人員,得通知列席。
應出席人員,因事不能出席時,須於開會前請假。
開會時,出席及列席人員因事退席,須得主席之許可。
本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部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施政計畫、重點工作項目。
二、關於預算、決算事項。
三、關於重要法規事項。
四、部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之重要事項。
各單位提案,應於開會前一星期,呈請部長核定後,送秘書室編列議程,於開會前印送出列席人員。出席人員經主席許可,得臨時動議。
議案有審查必要時,由主席指定人員審查之。
已經決議之議案,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提交覆議。
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姓名、職別。
三、出席、列席請假及缺席者姓名。
四、紀錄者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其他應行紀錄之事項。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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