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部務會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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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提案,應於開會前一星期,呈請部長核定後,送秘書室編列議程,於開會前印送出列席人員。出席人員經主席許可,得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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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單位提案,應於開會前一星期,呈請部長核定後,送秘書室編列議程,於開會前印送出列席人員。出席人員經主席許可,得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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