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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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條,設有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機關在收到訴願事件後,應由執行秘書先進行程序審查,然後簽請主任委員輪分委員一至三人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交給本會會議審議。 這項法規要求在收到訴願事件後,應進行程序審查,執行秘書需負責進行審查並提交審查結果。然後由主任委員輪分委員進行審查,最後將審查結果提交給本會會議審議。這樣的程序設計旨在確保訴願審議委員會能夠全面審查訴願事件,並提高審查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參考資料: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範例:某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在收到一起訴願事件後,執行秘書按照審議規則進行了程序審查並提交了審查結果。隨後,主任委員選取了三人進行審查,並最終提交給本會會議審議。这個過程符合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條的規定。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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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