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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12.21

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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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如不能主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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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訴願事件之審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出席,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不同意之委員及其異議,得列入紀錄,以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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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如有調查之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或執行秘書前往調查,並製作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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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就書面審議決定之。主任委員如認有必要,得通知雙方當事人於開會審議時到場為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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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委員及職員,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該訴願事件之處理,應行迴避。倘有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由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12.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