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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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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訴願事件之審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出席,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不同意之委員及其異議,得列入紀錄,以備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審議事件必須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才能開始審議,並且需要超過一半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如果出席委員意見不一致,則可以記錄異議以便參考。 例如,當某一個訴願事件需要審議時,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根據規則,至少6位委員必須出席才能開始審議,而且至少6位委員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如果有委員提出異議,則這些異議可以被列入紀錄以供參考。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考選部公布之考試訊息,特別是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的公告與相關文件。

  • 訴願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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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規定:「本會對於訴願事件之審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出席,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