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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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審議事件必須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才能開始審議,並且需要超過一半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如果出席委員意見不一致,則可以記錄異議以便參考。 例如,當某一個訴願事件需要審議時,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根據規則,至少6位委員必須出席才能開始審議,而且至少6位委員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如果有委員提出異議,則這些異議可以被列入紀錄以供參考。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考選部公布之考試訊息,特別是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的公告與相關文件。
- 訴願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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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