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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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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性質特殊機關(構)聘僱人員之給假,得
參照
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並送本院所屬二級機關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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