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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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應將依本辦法所定聘僱人員給假內容,於聘僱契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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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機關(構)應將依本辦法所定聘僱人員給假內容,於聘僱契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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