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列參考資料看來,典試法第8條規範了考試由考選部設試務處辦理,而考選部辦理考試人員的事宜,則應受到典試委員長的指揮監督。試務處的組織規程是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的。在實際情況中,這樣的組織運作如果違反了這項法規,就有可能會影響考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至於跟斷案相關的範例,目前沒有能提供的資料。
各種考試之典試委員,如因考試科目之特殊需要,並缺乏前二條所定資格之適當人選時,得另就對該科目富有研究及經驗之高級公務員或專家選聘之。
立法理由參照原典試法第七條之規定,並擴大適用於各種考試。
各種考試之典試委員,如因考試科目之特殊需要,並缺乏前二條所定資格之適當人選時,得另就對該科目富有研究及經驗之曾任簡任或相當簡任官職者或專家選聘之。
立法理由明確界定「高級公務員」之定義,以杜爭議。
考試由考選部設試務處辦理。考選部辦理考試人員,承部長之命,經辦考試事務;其有關典試事宜,應受典試委員長之指揮監督。 試務處組織規程,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委託辦理考試另於第十四條規定,本條配合修正。
參照原典試法第七條之規定,並擴大適用於各種考試。
明確界定「高級公務員」之定義,以杜爭議。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委託辦理考試另於第十四條規定,本條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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