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考人各科試卷評閱完畢,算應考人成績製成統計表,由典試委員會審查,決定錄取或及格標準,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座號順序排名,並榜示之。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按座號順序排名。
  2. 分試、分階段舉行之考試,於各試、各階段完成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3. 錄取或及格人員榜示,均應加蓋典試委員會關防,載明年月日,由典試委員長簽署公布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