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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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考人各科試卷評閱完畢,核算應考人成績製成統計表,由典試委員會審查,決定錄取或及格標準,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座號順序排名,並榜示之。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按座號順序排名。
- 2.分試、分階段舉行之考試,於各試、各階段完成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 3.錄取或及格人員榜示,均應加蓋典試委員會關防,載明年月日,由典試委員長簽署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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