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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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彌封姓名冊,得以電腦檔案取代及電子媒體存放固封保管;其開拆與核對得採資訊化自動比對,列印錄取(及格)人員姓名冊。惟均應在典試委員長主持中為之。
- 2.試卷應予彌封或以其他同等保密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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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典試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可以釋義如下: 1. 典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中提到的彌封姓名冊,可以使用電腦檔案來替代,而且可以以電子媒體的方式進行固封保管。開拆和核對可以採用資訊化自動比對,然後列印錄取(及格)人員的姓名冊。然而,這些程序都應該在典試委員長的主持下進行。 2. 關於試卷的保密方式,應該進行彌封或使用其他同等保密的方法。 舉例來說,典試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第1項中提到的電腦檔案取代彌封姓名冊的作法,可以使用最新的資訊科技來確保姓名冊的保密性和準確性。而根據此法條,典試委員長必須親自主持開拆和核對的程序,以確保整個程序的適當性和公正性。
- 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核名詞
- 惟名詞
- 典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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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