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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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考試事務,指下列事項: 一、文書之撰擬、繕校及收發。 二、印信典守。 三、會議紀錄。 四、考試日程之排定。 五、試題之收取、保管。 六、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七、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八、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九、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十、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 十一、庶務。 十二、其他自籌辦考試至辦理冊報期間之有關考試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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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典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這個法條涵蓋了各項與考試事務相關的事項,包括文書的撰擬、印信的保管、會議紀錄、考試日程的排定、試題和試卷的收發及保管、監場工作的分配與執行、分數的登記、核算及統計,以及其他自籌辦考試至辦理冊報期間的有關考試事務。例如,在抽查試卷過程中,根據此法條的規定,需要確保試卷的彌封及保管工作嚴謹有序,以保證考試公平公正。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典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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