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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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應考人姓名及送審著作或發明之名稱、內容及審查經過,應依法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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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應考人姓名及送審著作或發明之名稱、內容及審查經過,應依法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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