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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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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試委員、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12條的第1項,根據典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委員本人應試其所命題、審題之類科時亦應行迴避,以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例如,若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有親屬參加相關考試,依法應該遵守迴避規定,以避免利益衝突或偏袒行為。 至於第2項違反規定者,根據相關法案,爾後將不再遴聘該委員,以維護該法規的執行和公信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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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12 條規定:「典試委員、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