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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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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2. 2.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應考人有不實或隱瞞情事,致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審查前發現者,不予送審。審查時發現者,不予審查。審查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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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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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11 條規定:「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應考人有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