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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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偽造證件聲請檢覈或審查應考資格者,不予及格或合格。其已參加考試者,考試成績應認為無效。 應考人偽造之證件,如於審查合格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應撤銷其應考資格或呈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所發應考資格證明書或考試及格證書,並應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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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應考人偽造證件聲請檢覈或審查應考資格者,不予及格或合格。其已參加考試者,考試成績應認為無效。 應考人偽造之證件,如於審查合格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應撤銷其應考資格或呈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所發應考資格證明書或考試及格證書,並應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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