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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5.05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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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所繳證件,雖係學校或機關出具,但其內容確屬虛偽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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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偽造證件聲請檢覈或審查應考資格者,不予及格或合格。其已參加考試者,考試成績應認為無效。 應考人偽造之證件,如於審查合格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應撤銷其應考資格或呈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所發應考資格證明書或考試及格證書,並應吊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5.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