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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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審查人應於審查結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費件不全者,應簽註意見交由承辦退補件人員通知應考人於覆審前補件;其不能補件或未如期補件者,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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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4條,應考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審查人員應於審查結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若費件不全,則應簽註意見交由承辦退補件人員通知應考人於覆審前補件。若不能補件或未如期補件,則予以退件。 參考資料:應考人試卷之評閱及考試成績之評定條例 (91.08.28) 第5條 根據上述法條,如果應考資格經審查合格,審查人員需要在審查結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如果費件不全,則應有專人通知應考人並要求補件。如果無法補件或未如期補件,則審查結果為退件。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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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