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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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試務機關,對經核准之應考人,於考試前發現其學經歷與規定不合或有不實時,應即撤銷其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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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辦理試務機關,對經核准之應考人,於考試前發現其學經歷與規定不合或有不實時,應即撤銷其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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