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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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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2. 2.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每種考試方式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2-1 條,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需支付新臺幣五十元的複查費用。同時,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的年終考績成績者,也需要支付相同的費用。此項條文的參考資料為《教育部法規資料庫》,並未提供特定案例供參考。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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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