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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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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2. 2.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3. 3.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4. 4.前項考試如採分試、分階段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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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書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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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