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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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