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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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座號,各紙本試卷並核對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紙本試卷或電腦化測驗應考人各應試科目之作答情形,核對座號無訛,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及應考人作答選項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紙本試卷除應核對座號外,應一併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如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或評分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座號、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應考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座號、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 2.複查成績如發現因應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 3.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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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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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查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條第五款條文
- 閱卷規則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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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