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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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