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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試委員長處理: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六、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2. 前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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