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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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任何複製行為、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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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8 條規定,針對申請複查成績的要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也不得要求知道相關委員的姓名或有關資料。這項規定是為了保持考試的客觀性和公平性,確保評分和評分過程的機密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考生對自己的考試成績有疑義,根據這個法規,他無法要求重新評閱考卷或者得知該次考試的評分委員的身份資料。這是維護考試的公平性和保護評分過程的機密性所必要的措施。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考試院,「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http://gcm.age.moe.gov.tw/ehla/doc.jsp?docid=15895&keyword=&colname=人力資源運用&sort=id&vol=14&id=300769&typeid=FILES&ts=1462501451001&cola=1 "司法院裁判書--新網路入口網站," https://jirs.judicial.gov.tw/。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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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