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命擬試題應使用考選部所定之定式紙張,以電腦繕打列印或以原子筆、鋼筆、毛筆繕寫,字跡應清晰,並簽名或蓋章。
- 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使用印刷體或用電腦繕打列印。
- 試題中如有增刪之處,應於該處簽名或蓋章。
- 命擬試題如以文書軟體編輯,應將試題之電子檔案,隨同試題一併密送考選部。
- 採行電腦線上命題時,得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並傳輸至考選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