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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規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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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擬完成之試題、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應依典試委員會或考選部規定之日期提出,並以定式封套密封,加蓋騎縫章,密送考選部轉請典試委員長決定。密送前應詳細檢查所命試題形式、內容均符合規定。
典試委員長、審查委員決定或審查試題,應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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