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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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與題庫試題命擬、審查或更新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或該科目有關之考試時,均應主動以書面告知考選部。
- 2.題庫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 3.題庫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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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條文
- 典試法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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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