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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保管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2. 各機關、學校、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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