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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題內容經試務工作人員擅自更改文字或解釋內容致發生誤導之後果時,其受誤導之試卷由閱卷委員依誤導後之內容評閱,斟酌給分,必要時典試委員長得組成專案小組處理。其餘未受誤導之試卷,仍按原評閱標準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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