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試卷遇有裁割或污損,經查證屬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事由所致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註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事後並應統一由試務處卷務組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試卷彌封為應考人或試務工作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試區主任、卷務組負責人,會同依座號之號次重新彌封,事後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考試發生誤發試題事件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同一考試科目全部應考人均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決定,按誤發之試題評分;如依誤發之試題無法作答或無法採認時,全部應考人應另行擇期舉行該科目之考試,或由典試委員長報經考試院,決定該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 二、同一考試科目僅部分應考人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試題內容經試務工作人員擅自更改文字或解釋內容致發生誤導之後果時,其受誤導之試卷由閱卷委員依誤導後之內容評閱,斟酌給分,必要時典試委員長得組成專案小組處理。其餘未受誤導之試卷,仍按原評閱標準評分。
依本辦法規定部分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時,其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不予計分之科目為部分或全部普通科目時,以其他計分之各科目平均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二、不予計分之科目僅為部分專業科目時,其他計分之各科目仍依有關考試法令規定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 三、不予計分之科目包括專業科目及普通科目時,依有關考試法令規定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
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其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遇有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立即處理外,試區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並追蹤通報事項處理情形。 一、臺北考區各試區:試務處副處長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部、次長及典試委員長。 二、分區考試臺北以外各考區各試區:考區試務辦事處主任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副處長,主持分區考試典試委員。
國家考試發生涉及典試且本辦法各條未定其處理辦法之偶發事件,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決定處理方式。
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彙報典試委員長,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典試委員會。考試性質特殊,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