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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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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彌封為應考人或試務工作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試區主任、卷務組負責人,會同依座號之號次重新彌封,事後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6條,試卷彌封為應考人或試務工作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試區主任、卷務組負責人,會同依座號之號次重新彌封,事後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這項條文是針對試卷被毀損的情況所訂立的規定,目的在於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和客觀性。例如,如果某個座號的試卷在某個試卷彌封階段被毀損,就必須依照法規進行重新彌封,並且要有監場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一同進行,以確保程序的嚴謹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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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試卷彌封為應考人或試務工作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試區主任、卷務組負責人,會同依座號之號次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