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6 條
試卷彌封為應考人或試務工作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試區主任、卷務組負責人,會同依座號之號次重新彌封,事後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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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6條,試卷彌封為應考人或試務工作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試區主任、卷務組負責人,會同依座號之號次重新彌封,事後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這項條文是針對試卷被毀損的情況所訂立的規定,目的在於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和客觀性。例如,如果某個座號的試卷在某個試卷彌封階段被毀損,就必須依照法規進行重新彌封,並且要有監場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一同進行,以確保程序的嚴謹性和可靠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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