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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卷彌封為應考人或試務工作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試區主任、卷務組負責人,會同依座號之號次重新彌封,事後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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