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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1. 1.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考試舉行前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二、考試舉行期間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三、考試舉行結束後,發現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已外洩,應另擇期重新舉行。
  2. 2.試題外洩科目及其餘科目之計分,除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重新舉行外,典試委員長得報經考試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且不另舉行考試時,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 二、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且該科目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以重新舉行之科目成績加計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 三、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情形如情節重大,決定該次考試科目全部不予計分,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以重新舉行之考試成績計算總成績。
  3. 3.涉及洩題之應考人或辦理考試人員,依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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