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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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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節考試舉行前同一考試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試題遺失,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2. 2.試題遺失科目及其餘科目之計分,考選部得報請考試院決定處理方式。試題遺失科目決定不予計分時,不另舉行考試,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
  3. 3.因題務組漏裝試題致無法舉行考試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4. 4.題務組裝封試題時,應每節加裝一套備用試題送各試區備用。該備用試題如遇本辦法所定事件發生需開拆使用時,由試區主任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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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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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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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各節考試舉行前同一考試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試題遺失,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科目之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