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6 條
遇有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立即處理外,試區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並追蹤通報事項處理情形。 一、臺北考區各試區:試務處副處長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部、次長及典試委員長。 二、分區考試臺北以外各考區各試區:考區試務辦事處主任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副處長,主持分區考試典試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無法提供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