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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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其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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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其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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