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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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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其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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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