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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其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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