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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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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立即處理外,試區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並追蹤通報事項處理情形。 一、臺北考區各試區:試務處副處長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部、次長及典試委員長。 二、分區考試臺北以外各考區各試區:考區試務辦事處主任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副處長,主持分區考試典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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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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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遇有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