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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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應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衡酌事件影響範圍、考試性質及相關因素,通知所有或部分考區、試區延期或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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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應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衡酌事件影響範圍、考試性質及相關因素,通知所有或部分考區、試區延期或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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