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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3 條

  1. 1.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遇有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事故,造成電腦試場資訊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致全部或部分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不能進行考試時,得經試區主任陳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決定,改採紙筆或其他得以作答之方式繼續應試;無法改採其他方式繼續應試者,應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衡酌事件影響範圍、考試性質及相關因素,通知所有或部分應考人延期或停止考試,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2. 2.前項停止考試之科目,應考人如已提前自行結束作答,經系統完整登錄作答成績者,依系統登錄之成績計算,不得參加前項另行擇期舉行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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