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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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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發生本辦法各條未定其處理辦法之偶發事件,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決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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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當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彙報典試委員長,並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典試委員會。若考試性質特殊,且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則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參考資料: - 典試法第1條第2項 - 典試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典試法第9條第1項 - 典試法第15條第1項 - 典試法第19條第3項 - 典試法第25條第1項 - 典試法第28條 範例: 根據最新的典試法,假如國家考試發生了偶發事件,比如考試過程中出現嚴重的技術故障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試務處應根據法規向典試委員長報告,並將有關情形提報典試委員會。如果情況特殊且情節重大,則應向考試院提報,以便進行適當的處理和調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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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國家考試發生本辦法各條未定其處理辦法之偶發事件,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決定處理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