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8 條
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彙報典試委員長,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典試委員會。考試性質特殊,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當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彙報典試委員長,並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典試委員會。若考試性質特殊,且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則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參考資料: - 典試法第1條第2項 - 典試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典試法第9條第1項 - 典試法第15條第1項 - 典試法第19條第3項 - 典試法第25條第1項 - 典試法第28條 範例: 根據最新的典試法,假如國家考試發生了偶發事件,比如考試過程中出現嚴重的技術故障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試務處應根據法規向典試委員長報告,並將有關情形提報典試委員會。如果情況特殊且情節重大,則應向考試院提報,以便進行適當的處理和調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