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9 條
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依事件性質及應變措施,立即報告或適時彙報典試委員長,處理情形並提報典試委員會。考試性質特殊,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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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清楚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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