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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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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依事件性質及應變措施,立即報告或時彙報典試委員長,處理情形並提報典試委員會。考試性質特殊,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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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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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依事件性質及應變措施,立即報告或適時彙報典試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