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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9 條

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依事件性質及應變措施,立即報告或時彙報典試委員長,處理情形並提報典試委員會。考試性質特殊,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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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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