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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務工作人員發現有將不同考試等別、科別、科目、節次或座號之試卷誤發交應考人作答之情形時,應即報告試區主任更正,其不及當場更正者,應於考試後依權責程序更正。其有影響閱卷評分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標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
  2. 試卷更正後,應統一由該試區卷務組依程序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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