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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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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遇有裁割或污損,
經查
證屬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事由所致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註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事後並應統一由試務處卷務組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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