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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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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遇有裁割或污損,經查證屬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事由所致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註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事後並應統一由試務處卷務組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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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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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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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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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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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試卷遇有裁割或污損,經查證屬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事由所致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註記,以供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