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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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遇有裁割或污損,經查證屬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事由所致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註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事後並應統一由試務處卷務組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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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試卷遇有裁割或污損,經查證屬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事由所致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註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事後並應統一由試務處卷務組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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