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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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由考選部解繳考選業務基金專戶,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交由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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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第12條規定,由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的考試中取得的報名費收入,應由考選部解繳至考選業務基金專戶,而考試經費則應由考選部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後,交由受委託辦理考試的機關、學校、團體使用。例如,根據司法院的相關裁決,原告參加的考試報名費收入並非屬於一般提供勞務所得,故不應免稅,這就是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第12條的一個具體案例。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第287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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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