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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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其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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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條文
- 典試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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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其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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