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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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應依試務處組織規程之規定設試務處辦理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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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法律,委託辦理考試事務的機關、學校、團體,應該依據他們的組織規程設立專門的試務處來處理考試事務。例如,如果一所學校要辦理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就應依照相關的組織規程來設立試務處來辦理考試。
- 試務處組織規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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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