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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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於考試報名前,應將下列表件函送考選部核備: 一、工作預定進度表。 二、試務處組長以上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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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第9條,受委託辦理考試的機關、學校、團體在考試報名前需要向考選部提交工作預定進度表和試務處組長以上人員名冊。這意味著受委託單位在辦理考試前需要提前向考選部提交相應的文件作為核備。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修正草案 - 中央人事主管機關 - 2022年6月 提供了最新修正的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其中包含了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可作為參考來源。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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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