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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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考人閱覽試卷時發現有典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者,應當場以書面提出,由考選部報請典試委員長處理。
- 2.前項情事重新計算成績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考選部逕行復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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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典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至第五款情事,應適用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14 條進行處理。如果應考人在閱覽試卷時發現有上述情事,應當場以書面提出,由考選部報請典試委員長處理。根據此條例,重計成績後的處理方式就是:一、如果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經典試委員長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二、如果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經典試委員長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三、如果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則由考選部逕行復知。 參考資料: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14 條 舉例:如果一位應考人在閱覽試卷時發現自己的成績計算有錯誤,並且符合典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況之一,根據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該應考人應當場以書面提出,由考選部報請典試委員長處理。根據情況不同,相應的措施將根據重計後的成績來適當處理。
-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典試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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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