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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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筆試申論式試卷及測驗式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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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2 條,本辦法所指的試卷包括經評閱完畢的筆試申論式試卷及測驗式試卷。該條款的內容需要評閱委員進行專業審查,並且在評閱標準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例如,在裁判書中提到的評閱標準會議決議,即是該條款所規範的範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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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