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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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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筆試申論式試卷及測驗式試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2 條,本辦法所指的試卷包括經評閱完畢的筆試申論式試卷及測驗式試卷。該條款的內容需要評閱委員進行專業審查,並且在評閱標準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例如,在裁判書中提到的評閱標準會議決議,即是該條款所規範的範例之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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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筆試申論式試卷及測驗式試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